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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建一局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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