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九**限公司诉被告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纪*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并以曹**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作为担保,曹**自愿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将原告的担保财产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曹红**银行存款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