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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光**限公司与河北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保定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鹤仙、张**,被告委托代理人许*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自2006年以来,原告对被告所属的保定有线电视(通往各县)光缆线路的改迁、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并对通往各县及村镇的有线电视线路光缆线路进行了增高与维护工程的施工。累计至2012年(除去已支付的工程款),被告共拖欠原告工程款569532.66元,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69532.6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工程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所诉工程款数额不知如何计算得来。原告从2008年给我公司做代维服务即对光缆进行日常维护,由于其服务质量问题,我公司已与原告终止了代维服务协议,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望原告拿出充分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始,原告对被告的有线电视线路光缆线路的改迁、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原告提交2012年12月11日河北广电**公司欠款总表(证据1),内容为“1、南水北调改迁39185元;2、张石高速二期108951元;3、其它改迁工费151359.50元;4、维护用线杆费18100元;5、维护费(4个月),2010年9、10、11、12月;合计317595.5元,此合计未含代维费。”2013年1月9日王*在该表上注明“已收到,进入费用协商。”针对欠款总表第1项,原告提供2012年12月11日原告致被告的信函(证据2),内容为“贵公司截止到2012年12月未付保定光**限公司南水北调工程满城黄土寨段等5处线路改迁工程费余款39185元(原工程款金额139185元,2006年12月31日已付10万元,具体明细见附表),请核对后签章。”2012年12月20日,王*、刘**分别在该信函中注明“确有此工程,请财务核实。”附表为各工程地点施工费明细,合计139185元。针对欠款总表第2项,原告提供2012年12月11日原告致被告的信函(证据3),内容为“贵公司截止到2012年12月未付保定光**限公司蠡县、望都、涞源等33处线路改迁工程费款(具体明细见附表),请核对后签章。”2012年12月20日,刘**在该信函中注明“情况属实,竣工文件已整理,请求审阅。”附表为各工程地点施工费明细,合计108951元。针对欠款总表第3项,原告提供“县主环光缆维护工程汇总表(一、二)”(证据4),内容为各工程地点施工费明细,表一合计75826.40元,表二合计75533.10元,总计151359.50元。针对欠款总表第4项,原告提供保定**络公司2007年至2010年维护用电杆表四(证据5),内容为“清苑、安新等18项安装电杆的费用,总计18100元。针对欠款总表第5项,原告提交2008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有线广播干线光缆管线代维协议(证据6),协议约定原告负责代维甲方至各县市主干光缆线路及管道,整改和看护费用为3.5万元/维护月。原告主张2010年9月至12月费用未付,共计14万元。同时原告主张在该合同的履行中,被告承诺农村线路维护每月增加6000元,被告未履行。原告提供“保定有线电视线路光缆线路中继段架空线路安装增高架数量表”(证据7),原告主张对线杆增高565根,双方口头约定每根70元,共计39550元。2013年1月31日,王*在该表中注明“已收,待核”。原告提供2008年2月28日保定有线电视配合南水北调曲阳收费站段光缆线路迁改工程竣工文件(证据8)和2008年3月3日配合南水北调易县徐厂村段修造道路光缆线路改迁工程的改建工程说明(证据9),工程费用分别为29012.62元和19374.54元。

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提出以下异议,证据1欠款总表系原告单方形成的证据,签字人王**工程技术人员,公司没有授权其签字,证明效力不充分。证据2、3虽有签字但需财务核实,此工程本身有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来计算,王*、刘**是我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公司没有授权,对其签字不认可。证据4、5系原告单方形成的证据,没有我方的签字和盖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6为双方签订的代维协议,对协议的真实性及欠原告2010年9月至12月代维费14万元无异议。未给付原告代维费是由于原告没有尽到代维义务。被告提交2008年11月8日保定西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保定市联网链路问题的报告以及2010年12月河北邮电**有限公司出具的保**电网络政法网光缆开通情况明细表复印件,证明市县光缆网络普遍存在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承诺农村线路维护每月增加6000元,我公司不予认可。证据7公司没有授权王*签字,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根据公司的业务管理,维修增高须先报工程计划,审批后才可能开工,不存在单方施工的情况,此工程双方没有合同,也未约定过每根70元的价格。证据8、9没有异议,认可原告的陈述。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提交保定西子**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保定市联网链路问题的报告、河北邮电**有限公司出具的保**电网络政法网光缆开通情况明细表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另查,原保定百世开**网络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河北广**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代维协议、光缆线路迁改工程竣工文件等证据以及法庭审理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签订的代维协议没有争议,被告抗辩原告没有尽到代维义务提交的关于保定市联网链路问题的报告、保**电网络政法网光缆开通情况明细表均系复印件,原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该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认可拖欠原告2010年9月至12月代维费14万元及配合南水北调曲阳收费站段光缆线路迁改工程、易县徐厂村段修造道路光缆线路改迁工程款29012.62元和19374.54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上述代维费及工程款188387.1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双方争议的欠款总表中的第1、2项,原告提交了2012年12月11日原告致被告的信函及附表(证据2、3),根据被告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王*、刘**分别在该信函中注明“确有此工程,请财务核实”、“情况属实,竣工文件已整理,请求审阅”的内容,应认定原告已完成了附表所列工程内容,原告在函中已明确了具体的工程款数额,上述工程款应进入被告的财务审核阶段。此后被告既未对上述工程款进行审核,也未对原告确定的工程数额予以答复,且被告在诉讼中亦未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提出反证,其以公司未对王*、刘**进行授权的抗辩意见不足以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构成对抗。故本院对原告以此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14813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争议的欠款总表中的第3、4项以及线路安装增高费用,原告提交的“县主环光缆维护工程汇总表(一、二)”(证据4)、“保定**络公司2007年至2010年维护用电杆表四”(证据5)以及“保定有线电视线路光缆线路中继段架空线路安装增高架数量表”(证据7),均系原告单方制作的欠款明细,没有被告方的签字确认,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王*在上述表中注明的内容,只能证明其收到了欠款总表,不能证明该表中第3、4项工程欠款以及线路安装增高费用的真实性。原告主张上述工程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主张的被告承诺农村线路维护每月增加6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光**限公司代维款及工程款合计336523.16元。

二、驳回原告保定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6元,由原告负担3886元,被告负担5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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