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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有限公司、风帆**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有限公司、风帆**公司不服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石家庄一建建设**公司上诉主要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钢结构施工合同书》,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合同明确记载的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徐水县大王店工业园区。请求撤销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徐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保定市**有限公司在﹤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后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为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工业园区。综上,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管辖条款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不妥,应予纠正。上诉人石家庄**有限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风帆**公司因对本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对其上诉理据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保定**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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