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程*、朱*、朱*、朱*与被执行人朱*、吴*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吴*自动履行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且给付执行款78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08)枞民一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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