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花**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浙江花**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花**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上诉人浙江花**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浙江花**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0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