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饰**有限公司与浙江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花**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二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浙江花**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花**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上诉人浙江花**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浙江花**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0元,由上诉人**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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