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孟**与浙江花**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孟**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冀**民法院于**一四年八月一日制作的(2013)冀民二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一四年五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能力,该公司的土地、厂房等财产已被其它多个法院查封,无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执字第157号案件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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