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黄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355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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