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天竺镁新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天竺镁新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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