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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与中铁隧**限公司、沈阳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伟诉被告中铁隧道**限公司、第三人沈阳汇**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第三人授权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与被告约定施工位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内丹海高速公路第五合同段K40+900-K43+179段路基、桥涵工程。2010年9月施工完毕,被告陆续向原告拨付工程款计9,333,809.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790,199.5元,经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因此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790,199.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中铁隧道**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以该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24.1条约定“如若发生争议,应向北**委员会申请仲裁”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书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综上,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12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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