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川**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抚顺**工程公司、中国石**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沈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并提供了债权买断协议书、EMS快递收据等证据。经审查其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第三人沈阳**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