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诉被告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鞍钢**限公司与鞍山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东煤沈阳**程公司与辽宁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鞍山建**发有限公司、孙**、辽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鞍山忠**限公司与鞍钢建设**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海**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与刘**、鞍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胜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川**限公司与抚顺**工程公司、中国石**工公司、沈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辽宁**限公司因与抚顺市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某某公司与某某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