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兰天炉窑除尘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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