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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忠**限公司与鞍钢建设**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限公司诉被告鞍钢**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限公司因本案中被申请人一方诉讼主体资格村疑,相关人员已经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等罪名为由,要求撤回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的6,093元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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