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旭诉被告鞍山市**展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鞍山市**展有限公司、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99.00元,减半收取7,399.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