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安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安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32.50元,减半收取3266.25元,由原告兴安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