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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某某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衡**限公司诉被告鞍**一中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衡**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衡**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47元,减半收取5773.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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