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姜**与被告吉**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姜**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姜**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4.00元,减半收取2,482.00院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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