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其无钱缴纳高额质量鉴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平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平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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