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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黑龙江**发有限公司、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发有限公司、赵**因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黑龙江**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农垦法院(2014)牡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发有限公司、赵**于2014年12月15日接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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