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九台**有限公司、九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在立案时申请缓交诉讼费至下判前,现原告吴*未按指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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