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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有限公司、上海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华**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4元,减半收取计1,07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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