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浙江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38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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