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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张**、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所涉保证金系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田湾社区复试楼工程的保证金,该工程位于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田湾社区河北庄村,工程未实际施工。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江苏**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规定:“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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