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徐州市**有限公司与睢**沟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徐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中国大地财**州中心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睢宁县官山镇人民政府、睢宁县官**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安徽省**总公司、徐州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戴红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睢宁县**有限公司与徐州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