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安徽省**总公司、徐州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安徽省**总公司、徐州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1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