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安徽省**总公司、徐州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1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徐州市**有限公司与睢**沟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江西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吴**与睢宁县官山镇人民政府、睢宁县官**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中国大地财**州中心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限公司与河南亚**程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戴红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睢宁县**有限公司与徐州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睢宁县凌城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