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中国大**徐州中心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王**与江西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睢宁县官山镇人民政府、睢宁县官**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安徽省**总公司、徐州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戴红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睢宁县**有限公司与徐州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金**常州分公司与常州**术学院、常州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宝**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江苏**限公司与溧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泉**区居民委员会与江苏九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