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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限公司与溧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溧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绿洲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2015年10月15日,本院向上诉人金**公司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7,100元。现上述规定期限已届满,上诉人金**公司仍未交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公司负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但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溧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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