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明诉被告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未能提供被告夏*明确的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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