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皖**海外公司、滨**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皖**海外公司、滨**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皖**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杨*,被告滨**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公司诉称:2010年10月26日,其公司与被**公司签订《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海外公司将承包的被告滨**司发包的工程中的脚手架工程分包给其施工。其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后,2012年6月30日全部脚手架拆除,双方制作了结算表。但是海外公司目前仅支付了40万元,余款257696.2元至今未付。因案涉工程系由滨**司发包给海外公司,故滨**司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公司支付其公司工程款250000元以及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10日为44639元);2.被告滨**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与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两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公司辩称:一、原告皖**司诉请主张其公司欠工程款是事实,但欠款数额是17万,而非25万元。二、因被告滨**司尚欠其公司工程款,故其公司资金困难,现无法支付皖**司工程余款。三、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所以其公司不应当支付利息。

被告斌**司辩称:一、其公司不清楚被告海外公司与原**公司之间的合同及工程款给付情况,故对皖**司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无法发表意见。二、就其公司与海外公司的合同而言,主体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也没有结算,而且海外公司与其公司就工程款问题及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诉讼,其公司欠付海外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尚无法确定,其公司欠付海外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为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三、因另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其公司应付海外公司的工程款,查封数额是230万元,但其公司欠付海外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低于查封数额。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6日,被**公司与被**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滨**司将滨江开发区新建厂区工程发包给被**公司承包施工,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同年10月26日,原**公司与海外公司签订《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海外公司将滨**司厂房工程中的外脚手架工程分包给皖**司施工;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按滨宇汽车部件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元,本工程暂定8413平方米,总价款约为252390元(建筑面积以竣工蓝图面积为准);付款方式:合同生效,自皖**司第一车材料进场10日内,支付皖**司备料款40000元,主体封顶10日内,付至总工程款的70%,脚手架拆除完毕90日内付清余款款项;如海外公司不能按合同付款,则皖**司有权不配合施工,同时海外公司应按中**银行贷款利率向皖**司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落款处“甲方法定委托人”处有“张**”签名,“乙方法定委托人”处有“路学武”签名,并加盖有双方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皖**司依约进行了脚手架工程施工,脚手架全部拆除完毕的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另查明,2012年7月,皖**司与海外公司就案涉脚手架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签订《滨宇结算表》1份,载明合计结算价657696.2元。2014年1月24日,甲方滨**司,乙**公司,其他利益攸关方油漆工班组、钢结构班组、木工班组、架子工班组等,在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滨江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进行调解,皖**司委托路学飞至派出所参加调解,形成《人民调解协议书》1份,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在审计初稿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共同认可的项目:1、……6、除上述2014年3月1日之后需支付的进场工程款10万元、扫尾工程款30万元外,甲方在2014年1月24日上午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130万元,2月28日前支付乙方工程款20万元(……)。1月24日支付的130万元工程款,分配如下:……架子工班组工资为人民币61.8万元,之前支付人民币32.8万元,本次支付12万元,尚余17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由架子工班组代表路学飞领取……”。该《人民调解协议书》有甲方滨**司、乙**公司盖章,但无皖**司盖章或皖**司相关人员签字。同日,路学飞签字确认《滨宇工程结算单》1份,载明:“南京**劳务队(班组),经双方结算,对工程款(劳务费)结算确认如下:1、截止2014年1月24日,应付工程款(劳务费)总额为618000元整;2、目前已支付工程款(劳务费)328000元整;3、本次支付120000元整;4、尚余工程款(劳务费)170000元整未付。”

再查明,皖**司具有脚手架作业分包劳务分包一级资质。另外,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江*执字第2449、2450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了张**、杨*挂靠海外公司承建滨**司附属楼一栋、钢结构厂房一栋、办公楼一栋的工程款230万元。

对于海**司的欠款数额,海**司主张其付款44.8万元,其中签订2014年1月24日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前已经支付了32.8万元,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按照协议约定又于2014年1月28日支付了12万元,剩余17万元未付,并提供了付款凭证(总金额38万元)、滨*工程结算单予以证明。皖路公司对付款凭证、滨*工程结算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海**司的主张,海**司实际共已付款40万元,其也未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盖章,故《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双方的结算价款657696.2元,其按照整数仅主张剩余工程款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滨宇结算表》、《人民调解协议书》、《滨宇工程结算单》、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公司与被**公司签订的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皖**司进行了施工,脚手架也已于2012年6月30日全部拆除完毕,皖**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工程价款。就脚手架工程结算总价,皖**司虽然提交了《滨宇结算表》予以证明,但是在该滨宇结算表形成之后,皖**司委托路学飞于2014年1月24日至派出所参与调解,虽然路学飞并未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但是路学飞于当日在《滨宇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滨宇工程结算单》明确载明应付工程款总额为618000元,故应当视为双方对《滨宇结算表》确定的结算金额达成了变更。因此,案涉脚手架工程的结算总价应当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即结算总价为618000元。

对于海**司欠付皖**司的工程款数额。虽然海**司仅提供了总额为380000元的付款凭证,不足其主张的已付款金额,但是路学飞已经代表皖**司确认海**司已于2014年1月24日前支付了328000元,此后海**司又按照滨宇工程结算单的约定支付了120000元,足以认定海**司已付款数额为448000元,欠款数额为170000元。故对海**司关于其公司尚欠皖**司案涉脚手架工程款17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因此,对于皖**司要求海**司支付工程余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海**司应当于脚手架拆除完毕90日内付清工程余款,现脚手架拆除完毕之日为2012年6月30日,海**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于2012年9月28日前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海**司不能按合同付款,则皖**司有权不配合施工,同时海**司应按中**银行贷款利率向皖**司支付违约金”,故对皖**司要求海**司自2012年9月30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海**司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有施工资质的皖**司施工,双方签订的脚手架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皖**司并非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故皖**司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故对皖**司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外公司支付原告皖**司工程款17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自2012年9月30日起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皖**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公司负担915元,由被**公司负担1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