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赖**与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赖**与被执行人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41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丁**返还申请执行人赖**工程保证金3万元,自2015年5月1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5000元至付清为止。如有一期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期限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被执行人丁**承担。

被执行人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另案查封、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0186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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