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邳州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邳州市铁富镇胡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邳铁民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裁明:“被告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袁*工程欠款22725元及利息(以本金22725元,按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0年2月15日止)。案件受理费439元,由被告邳**村民委员会负担。”

2015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袁*以被执行人邳州市**民委员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342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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