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扬**有限公司与江阴**限公司、周*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原告扬**司与被告顺**司、周*、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顺**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扬**司诉称,2013年5月至12月间,扬**司与顺**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数份,由扬**司为顺**司承建凯旋门项目A、B地块基坑支护工程等,因顺**司尚有12418405元工程款、履约保证金960000元未支付,其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依法判令顺**司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等,周*、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辩称

顺**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所涉4份合同中,其中所涉凯旋门项目A区、B区二份《凯旋门基坑井点降水及排水工程合同》中约定了纠纷向无锡市仲裁会管辖审理,本院对该二份合同无管辖权,应驳回扬**司就该二份合同对其公司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12月间,江阴市**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与顺**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四份,由江**公司为顺**司承建凯旋门项目A、B地块基坑支护工程等,工程所在地为江阴市,其中所涉凯旋门项目A区、B区二份《凯旋门基坑井点降水及排水工程合同》中约定了纠纷向无锡市仲裁会管辖审理,2015年4月20日,经无锡市**管理局核准,江**公司变更扬子公司,因顺**司未结清工程款,致扬子公司来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扬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撤回了所涉凯旋门项目A区、B区二份《凯旋门基坑井点降水及排水工程合同》所涉诉讼金额为273600元的诉讼,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本院依法判令顺**司支付工程款12144805元、履约保证金960000元等,周*、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江阴市,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扬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撤回了所涉凯旋门项目A区、B区二份《凯旋门基坑井点降水及排水工程合同》所涉诉讼金额为273600元的诉讼,因此本院对另二份所涉诉讼金额为工程款12144805元、履约保证金960000元的合同有管辖权,顺**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江阴**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江**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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