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有限公司于2015年0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0元(原告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