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高阳诉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闫高阳于2015年0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闫高阳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高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原告闫高阳已预交),由原告闫高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袁*与邳州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常州市**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邳州景**有限公司与邳州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双**限公司与豪德千网水平电池(包**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陈**、陈*与江阴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和与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菏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安装装饰分公司与江**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阴中**限公司与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