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齐*和与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和诉被告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委托法官助理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和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齐*和诉称:被告祁**承包了西夏墅万亩良田护栏工程,并邀请我参与该工程。2014年1月2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祁**尚结欠我工程款32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确认了该欠款事实,并承诺于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嗣后,被告祁**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2000元;二、被告从2014年6月30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档利率至实际还款时计付利息;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祁**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祁**承包了西夏墅万亩良田护栏工程,并邀请原告齐*和参与该工程。2014年1月2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祁**尚结欠原告齐*和工程款32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齐*和工程款32000.00(叁万贰仟元),该款在2014年6月30日前归还,祁**,04.1.29。嗣后,被告祁**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一份等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与自认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齐*和如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后,被告祁**应及时付清工程款。原告齐*和要求被告祁**支付工程款32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问题,庭审中,原告主张自付款期限届满之后的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经审查,原告主张利息的时间起算点及计算标准均具有合理性,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讼费,应当按照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原则承担。被告祁**在答辩期内不作答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利和对本案实体抗辩权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和工程款3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祁**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头: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分行营业部;账号:8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63)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