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名齐诉被告江阴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名齐于2015年0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名齐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名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0元(原告于名齐已预交),由原告于名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高**与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和与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菏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阴一建建设有限公司安装装饰分公司与江**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菏泽市阳**州分公司与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中**限公司与江苏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阴万**限公司与江**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限责任公司、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溧阳天**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有限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天目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京合**限公司与虞**、江苏苏**限公司管辖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