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江阴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名齐诉被告江阴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名齐于2015年0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名齐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名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0元(原告于名齐已预交),由原告于名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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