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溧阳天**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有限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天目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天**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天目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天**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溧阳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2元,减半收取468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溧**店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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