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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合**限公司与虞**、江苏苏**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合**限公司与被告虞**、江苏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审理。

本院查明

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总则、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工程地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藏路366号,涉案工程所在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们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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