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徐**与溧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合**限公司与虞**、江苏苏**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葛**与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江苏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沈**与江苏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郁**与江苏亿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穆**与江苏亿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宝**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苏州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兴**限公司与苏**机械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