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聂**与邳州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聂新运与被执行人邳州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2)邳铁商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书主文载明:“一、被告邳州市**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聂新运工程款4303525.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聂新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88元,由被告邳州市**发有限公司负担。”

2014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聂新运以被执行人邳州市**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但暂无法处置。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874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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