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睢**沟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睢**沟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州市振军现代办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睢**沟中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8元,由原告徐州市振军现代办公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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