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陇海**限公司诉被告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陇海**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陇海**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陇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陇海**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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