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徐**之源果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8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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