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江苏淮海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于**申请执行江苏淮海建**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民初字2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353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2015年2月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

2015年2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

2015年2月本院分别到江**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行、建**行、交**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云民初字22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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