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新沂市时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新沂市时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徐*终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新沂市时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工程款3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存款登记信息;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尚未执行到位3700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徐州**民法院(2014)徐*终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