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徐州神**有限公司、上海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州神**有限公司、上海佳**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98元,减半收取1124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54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