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通江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曼**(张家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通江土石方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1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通江土石方工程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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