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石方工程队与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曼**(张家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通江土石方工程队与被告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曼**(张家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通江土石方工程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1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大新镇通江土石方工程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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