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建**限公司与常熟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常熟建**限公司与常熟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民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常熟市**限公司给付常熟建**限公司工程款1153318.41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504013元,二项合计1657331.41元。诉讼费合计61099元,由常熟市**限公司负担369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付25万元,2016年2月6日付35万元,2016年3月30日付40万元,2016年7月30日付69万元,余款4272.41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并且由倪**(身份证号码)个人对上述付款义务进行担保。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协议于2015年10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25万元。对于余款的履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按期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因剩余款项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民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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