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设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熟市**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275元,公告费303元,合计3578元,由原告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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